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
时间:2017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款项所属期为2016年1日1日到2016年12月31日。
地点:在征缴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应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
1、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7%,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7年4月1日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符合免征规定的用人单位在网上申报时,系统将根据输入数据自动审核进行减免。
2、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社会平均工资指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门和统计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
3、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当先行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持相关批复文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或缓缴手续。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2017年缴纳2016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2016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2016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16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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